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鄉村振興用地政策指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切實推動我省鄉村振興用地保障政策有效落地,全力保障鄉村振興用地需求,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我廳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鄉村振興用地政策,梳理鄉村振興用地各環節的相關政策要點,編制形成《廣東省鄉村振興用地政策指引》,用以指導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范實施鄉村振興用地政策,同時提供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參考。
該指引印發后,國家和省新出臺的政策規定與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規定為準。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11月3日
廣東省鄉村振興用地政策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適用范圍)本指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鄉村產業發展、鄉村建設、鄉村治理、城鄉融合發展以及幫扶保障等鄉村振興促進活動涉及的用地行為。
本指引引用的相關文件清單見附錄。
第二條(主要內容)本指引重點對鄉村振興用地涉及的規劃管理、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用地審批、土地供應、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按原地類或農用地管理、確權登記、負面清單、用地監管等方面政策要點予以歸納說明。
第三條(概念含義)本指引包括點狀供地、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設施農業用地等用地方式。
點狀供地,指為實施現代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流通業、鄉村休閑旅游業、鄉土特色產業、鄉村信息產業及鄉村新型服務業等鄉村產業項目及其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確需在城鎮開發邊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設用地,依據現有地形地貌和資源條件,按照“建多少、轉多少”的原則進行報批,根據規劃用地性質和土地用途靈活點狀供應的用地方式。選址位于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區、建設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生態保護紅線的項目,不符合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產業政策規定的項目,商品住宅和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均不適用點狀供地。單個點狀供地項目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超過30畝。
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指以農業農村資源為依托,拓展農業農村功能,延伸產業鏈條,涵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就地消費等環節,用于農產品加工流通、農村休閑觀光旅游、電子商務等混合融合的產業用地。
設施農業用地,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
第四條(規劃布局原則)國土空間規劃應統籌縣域城鎮和村莊規劃建設,優化功能布局。堅持把縣域作為城鄉融合發展的重要切入點,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設用地規模、結構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有效保障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需求。
第五條(土地利用原則)鄉村振興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用途管制以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并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建設用地使用效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六條(鄉村振興建設布局要求)規模較大、工業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設施成本高的項目要進產業園區。具有一定規模的農產品加工業要向縣城或有條件的鄉鎮城鎮開發邊界內集聚,其中農產品精深加工和關鍵物流節點應集中布局到縣城或農業產業強鎮。直接服務種植養殖業或需就近利用農業農村資源的農產品初加工、電子商務、倉儲保鮮冷鏈、產地低溫直銷配送等產業,原則上應集中在行政村村莊建設邊界內。利用農村本地資源開展農產品分揀、初加工、發展休閑觀光旅游而必須的配套設施建設,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不突破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用地規模等約束條件、不破壞生態環境和鄉村風貌的前提下,在村莊建設邊界外安排少量建設用地。
嚴格落實“一戶一宅”,引導農村宅基地集中布局。提升縣城綜合服務能力,把鄉鎮建成服務農民的區域中心,統籌布局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和公共設施,促進設施共建共享,提高資源利用節約集約水平。
第七條(新增建設用地規模保障)縣、鎮級國土空間規劃應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鎮級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可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規模,用以保障村民居住、農村公共公益設施、零星分散的鄉村文旅設施及農村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需求;對一時難以明確具體用途的建設用地,可暫不明確規劃用地性質,待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時再落實建設用地規模、明確規劃用地性質,并于項目批準后更新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數據庫。使用建設用地機動規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
村莊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優先使用預支規模,確實不足的,使用預下達規模。原則上,各縣(市、區)村莊規劃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合計總量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預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的10%。
第八條(村莊規劃編制報批和備案)村莊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鄉村地區的詳細規劃,是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村莊規劃應當由組織編制機關依法依規編制、報批,并通過“上墻、上網”等多種方式公開。
在縣、鎮(鄉)級國土空間規劃批準前的過渡期內,村莊規劃經依法批準后,應連同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將村莊規劃成果納入縣、鎮(鄉)級國土空間規劃承諾函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省自然資源廳經技術審核通過后予以備案,并在縣、鎮(鄉)級規劃成果報批、備案時,檢查承諾落實情況,確保各層級規劃銜接一致。縣、鎮(鄉)級國土空間規劃審批通過后,村莊規劃應落實鎮(鄉)級國土空間規劃,不再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第九條(實施要求)國土空間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用地報批前完成規劃修改聽證、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和專家論證等工作,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條(特殊情形處理)鄉村振興建設選址范圍涉及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外的,可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時預留的、跨省域調劑節余指標增加的、拆舊復墾騰退的、預下達國土空間規劃的四類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簡稱“預留規模”)進行落實。四類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均參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使用,預留規模落實地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優先安排在有條件建設區。預留規模落實地塊在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的,應當符合管控要求,并附具有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同意意見。預留規模使用需由縣(市、區)自然資源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使用方案,方案包括文本、表格、圖件、掃描文件和圖層文件五大內容。預留規模按照“誰預留、誰審批”的原則,由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分級審批。
村莊規劃編制階段,需要使用預留用地規模的,可直接將預留用地規模使用情況納入村莊規劃編制,村莊規劃成果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逐級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村莊規劃實施階段,且村莊規劃成果已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的,擬使用預留用地規模選址落在村莊規劃劃定的有條件建設區或回填村莊規劃復墾區的,可不再單獨編制預留用地規模使用方案,只需按預留用地規模使用要求,編制預留用地規模使用數據庫更新包和預留用地規模使用臺賬,報村莊規劃審批機關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報省自然資源廳審查備案。
各地可結合縣、鎮(鄉)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工作,依照鄉村建設實際需要,分別按照重新編制、規劃調整、通則管理、城鎮詳規覆蓋等四種方法,對現有村莊規劃進行分類優化提升。
在縣、鎮(鄉)級國土空間規劃批準前的過渡期內,選址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且村莊規劃未覆蓋區域的農業生產及農村生活服務業點狀供地項目,可依據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選址論證報告出具規劃條件。選址不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可按規定辦理林地規劃調整。
第三章 新增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建設用地指標保障)各地要統籌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設用地,合理安排用地計劃指標,保障鄉村振興項目用地需求。
國家單列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計劃,專項用于符合“一戶一宅”和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單獨組卷報批,在規劃范圍實施實報實銷。
省級指標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專項用于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屬于現代農業與食品等十大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的先進制造業項目,可以預支省指標。申請預支省指標的先進制造業項目,投資規模、投資強度應滿足如下條件:位于珠三角發達地區的,投資規模不低于20億元且投資強度不低于400萬元/畝;位于粵東西北等欠發達地區的,投資規模不低于10億元且投資強度不低于300萬元/畝。
涉農市縣各級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用地指標,優先保障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點狀供地、助農服務、農民群眾急需的生活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項目。國家級和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所在地級以上市要按照不低于每園50畝標準一次性安排國家級和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用地計劃指標。規模化、工廠化生豬養殖項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做到應保盡保。
縣級人民政府通過土地整治,將農村建設用地墾造為農用地后騰出的建設用地指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先用于土地整治項目所在村鄉村振興發展用地需求。
第十二條(建設用地指標獎勵)利用“三舊”地塊建設鄉村振興項目的,按照“三舊”改造政策標準予以用地指標獎勵。
第四章 用地審批
第十三條(用地預審)審批類、核準類建設項目,除以下情形不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外,其他項目應按規定先預審,后立項。
(一)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二)“探采合一”和“探轉采”油氣類及鉆井配套設施建設用地;
(三)具備直接出讓采礦權條件、能夠明確具體用地范圍的采礦用地;
(四)露天煤礦接續用地;
(五)水利水電項目涉及的淹沒區用地。
第十四條(用地審批的權限)建設項目用地審批的內容,包含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土地的審批。用地審批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分級審批。同時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農用地轉用批準機關一并審批。
(一)屬于下列情形的,由國務院審批:
1.涉及征收永久基本農田,或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或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2.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
3.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已將該職權授權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
4.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目前是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湛江等10市)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涉及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已將該職權授權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屬于下列情形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1.涉及征收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不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不超過70公頃的(省人民政府已將該職權委托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
2.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涉及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省人民政府已將該職權委托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
(三)屬于下列情形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批:
1.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涉及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2.建設涉及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第十五條(報批方式)建設用地報批分為分批次報批和單獨選址報批兩種方式。
點狀供地項目、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按照城鎮分批次的方式和要求進行單獨組卷報批,不受報批面積和批次數量限制。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項目用地應單獨組卷報批。多戶集中建設包含相關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需提供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出具的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應包括戶數、用地總面積、房基占地面積、地類面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面積等內容。
第十六條(土地征收)鄉村振興建設涉及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和條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履行土地征收報批前期有關程序,提出征收土地申請。
第十七條(占用耕地)鄉村振興建設涉及占用耕地的,應依法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涉及占用其他農用地、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凡上一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為耕地且未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的,或涉及無合法來源的建設用地,建設占用時實際地類為耕地的,均須按照耕地地類報批并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由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并用于開墾新的耕地,或者通過調劑使用補充耕地指標的方式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應當編制耕作層剝離再利用方案,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耕作層剝離,并按照要求將剝離的耕作層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等。剝離相關費用作為生產成本列入建設項目投資預算。確因受到嚴重破壞或者嚴重污染等無法剝離再利用的,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不實施剝離。
第十八條(占用自然保護地)鄉村振興建設涉及占用自然保護地的,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廣東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等自然保護地相關規定。對國家、省和地級以上市鄉村振興重點項目,涉及占用自然保護地確實難以避讓的,可以按規定調整相應自然保護地。其中,屬于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國家重點項目,列入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批準的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申請調整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省重點項目,列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批準的規劃的建設項目,可申請調整省級自然保護地;屬于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市重點項目,列入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申請調整市、縣級自然保護地。
第五章 土地供應
第十九條(國有建設用地供應)鄉村振興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規定的,可以劃撥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二十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使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
鄉村振興建設鼓勵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優先使用集體存量建設用地。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通過公開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一條(國有建設用地地價管理要求)屬省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以及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項目,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70%確定。按比例計算后低于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
點狀供地項目混合用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相應地段各用途對應級別基準地價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
第二十二條(點狀供地項目土地供應)點狀供地項目以項目區為單位供地。項目區為單個地塊的,按建設地塊單個供地;項目區為多個地塊的,應結合實際需要整體規劃建設,合理確定不同地塊的面積、用途,按建設地塊搭配或組合為一宗地整體供應。
點狀供地項目可按規定合理設定供地前置條件,帶項目實施方案供應土地,并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產業類型、標準、形態及規劃條件、建筑標準、節地技術、公建配套、用途變更、分割轉讓限制等要求,與履約監管責任、監管措施、違約責任等內容一并納入供地方案、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
第二十三條(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聯動供地)屬于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的,可以將項目投資、產值、吸納當地勞動力就業、帶動周邊農戶等準入條件以及用途變更、分割轉讓限制等要求作為供地條件。對確需布局在村莊建設邊界外的農產品分揀、初加工等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而必須的配套設施建設,單個項目可以同時流轉一定面積的農村承包土地,項目配套設施建設用地面積按項目整體用地面積的1%以內控制,最多不超過30畝,建筑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1.1,擬供應建設用地的使用年限在不突破法律規定的有關用途的最高年限的前提下,可以與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年限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條(點狀供地項目土地轉讓及分割要求)點狀供地項目產權原則上應整體持有,除法律法規、土地劃撥決定書及出讓合同明確規定或約定外,不得將點狀供地項目區內的建設用地進行分割轉讓或抵押。
第六章 設施農業用地管理
第二十五條(設施農業用地范圍)設施農業用地具體用地范圍如下。
作物種植設施用地范圍包括作物種植(工廠化栽培)、育苗育種大棚、日光溫室、連棟溫室、灌溉水渠(溝、管)、場內道路等生產設施用地,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水肥一體化灌溉及水泵配電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檢驗檢疫監測、病蟲害防控、農資農機具存放及維修場所,以及與作物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副產物處理等輔助設施用地。
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范圍包括畜禽舍、水產養殖設施池塘、工廠化養殖車間、進排水渠道、場區內通道、綠化隔離帶等養殖生產用地,與養殖生產直接關聯的飼料存儲、糞污處置、尾水處理、疫病防控、檢驗檢疫、消洗轉運、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輔助設施用地。
以上范圍之外的設施農業用地類型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實際確定,但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等農村二三產業用地。
第二十六條(設施農業用地規模標準)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合理確定。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面積在500畝以上的,最多不超過30畝。畜禽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30畝;生豬和奶牛養殖輔助設施用地面積不受30畝限制。確因實際生產需要,須在以上比例和面積基礎上適當增加用地規模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農業農村部門核定的用地需求確定用地規模。
看護房只能建設單層且面積不大于15平方米。管理用房用地規模不得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和面積限制。
第二十七條(設施農業用地使用耕地的要求)設施農業用地應盡量避讓占用耕地,確需占用的應盡量避免破壞耕地耕作層,并采用工程技術措施保護耕地耕作層。不硬化、挖損地面或建設永久性建筑,且種植條件即可恢復的,不屬于破壞耕地耕作層。確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在符合省規定用地規模標準的前提下,落實耕地“進出平衡”。
自然資發〔2021〕166 號文件印發后,新增建設的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第二十八條(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設施農業用地實行備案管理。在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設施農業用地不涉及使用一般耕地、永久基本農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用地申請后,組織用地主體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廣東省設施農業用地協議》后即可動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用地主體在簽訂用地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應向用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用地備案。
積極引導設施農業使用非耕地,鼓勵利用“四荒”資源;確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在符合省規定用地規模標準的前提下,由用地主體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的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并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后實施。鄉鎮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將備案信息及時匯交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由其在自然資源部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中上圖入庫。未經備案和上圖入庫的,管理中不予認可。對于自然資發〔2021〕166 號文件印發前已在實施建設的設施農業用地,符合自然資規〔2019〕4號和粵自然資規字〔2020〕7號文件規定的,可繼續按原有規定備案和上圖入庫。
第二十九條(設施農業用地退出)設施農業用地協議到期后不改變農業用途且擬繼續使用的,地上農業設施可不拆除,按協議約定歸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存量設施農業用地統一管理、循環利用,并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用地備案變更等手續。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原地類為耕地的必須恢復為耕地,且不得低于原二級地類。原地類為非耕地,政府組織落實土地恢復產生新增耕地的,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核定補充耕地指標。鄉鎮人民政府應監督落實土地恢復,協調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進行驗收。
第七章 按原地類或農用地管理
第三十條(按原地類或農用地管理的情形)按照下列規定條件使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按原地類或農用地管理:
(一)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確需使用一般耕地的但已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且在國家公路網絡體系之外、寬度小于8米、以服務于農村農業生產為主要用途的農村道路,按農用地管理;
(二)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不改變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生態景觀、棧道、觀景平臺以及零星分散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的公共廁所和停車場等鄉村產業項目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按原地類管理;
(三)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規劃區外的自駕車旅居車營地中部分功能區使用未利用地的(公共停車場、各功能區之間的連接道路、商業服務區、車輛設備維修及醫療服務保障區、廢棄物收納與處理區、自駕車營區、旅居車營區、商務俱樂部、木屋住宿區、休閑娛樂區等功能區除外),在不改變未利用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類管理;
(四)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光伏方陣用地以及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可按原地類認定。
第八章 確權登記
第三十一條(確權登記)點狀供地項目以宗地為單元確權登記發證,可按項目實際管理的需要,將多宗地整體打包一次性申請不動產登記。土地供應時已明確限制分割轉讓或抵押的,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產權證書的附記欄上對宗地的權利限制予以注記。
第九章 負面清單
第三十二條(鄉村振興用地負面清單)鄉村振興用地相關禁止性要求如下:
(一)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湖造景、建設綠化帶;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
(二)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三)嚴禁違規占用耕地進行農村產業建設,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
(四)嚴禁以設施農業為名,占用耕地違法違規建設與農業發展無關的設施;嚴禁在農業大棚內違法占用耕地建設住宅、餐飲、娛樂等非農設施;
(五)嚴禁以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為名開發商品住宅、別墅、酒店、公寓等房地產項目;
(六)嚴禁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湖造景或毀林、破壞水域水系;
(七)嚴禁在農用地轉用報批中占多批少、應轉未轉;
(八)嚴禁擅自將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改變用途或分割轉讓轉租;
(九)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第十章 用地監管
第三十三條(聯合監管)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依據土地供應合同、劃撥決定書、產業監管協議等,實施供后聯合監管。
第三十四條(點狀供地聯合竣工驗收)點狀供地項目應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按土地劃撥決定書及出讓合同的規定或約定進行聯合竣工驗收。項目開發主體憑聯合竣工驗收通過的證明文件及其他法定材料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三十五條(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將落實耕地保護、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保障等鄉村振興用地政策列入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內容。市、縣(市)政府要定期組織開展鄉村振興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情況評估,切實做好相關政策的落實和指導、監管等工作。對工作不負責、用地政策落實不到位,影響鄉村振興發展的,嚴肅追究責任。
附錄:廣東省鄉村振興用地政策指引引用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清單
附錄
廣東省鄉村振興用地政策指引引用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清單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32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43號)
3.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4號,2016年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7號,2017年修訂)
5.廣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4號公告)
6.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3號公告)
7.廣東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7號公告,2020年修正)
8.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50號)
9.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27號)
10.廣東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3號)
11.國務院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國發〔2020〕4號)
12.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的通知(國函〔2013〕129號)
13.自然資源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的通知(自然資規〔2020〕1號)
14.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自然資規〔2019〕6號)
15.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
16.國土資源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
17.自然資源部關于積極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29號)
18.自然資源部關于2022年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95號)
19.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
20.自然資源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農業農村部關于保障和規范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號)
21.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28號)
22.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八不準”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27號)
2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村莊規劃工作的意見(自然資辦發〔2020〕57號)
24.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村莊規劃促進鄉村振興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35號)
25.國家旅游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部 公安部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工商總局 國家體育總局關于促進自駕車旅居車旅游發展的若干意見(旅發〔2016〕148號)
26.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 銀保監會 國家文物局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促進鄉村民宿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文旅市場發〔2022〕77號)
27.文化和旅游部 教育部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鄉村振興局 國家開發銀行關于推動文化產業賦能鄉村振興的意見(文旅產業發〔2022〕33號)
28.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管理規定的通知(粵府函〔2017〕371號)
29.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強化資源要素支撐 全力推進省重大項目開工建設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1〕227號)
30.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林業局關于保障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促進鄉村振興的指導意見(粵自然資規字〔2022〕1號)
31.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7號)
32.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印發《關于鄉村振興用地政策的補充意見(試行)》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10號)
33.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實施點狀供地助力鄉村產業振興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9〕7號)
34.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林業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2〕434號)
35.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先進制造業項目計劃指標預支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1〕628號)
36.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明確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0〕166號)
37.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生豬養殖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19〕1986號)
38.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明確過渡期內村莊規劃有關政策的通知 (粵自然資規劃〔2021〕1804號)
39.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簡化村莊規劃使用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劃〔2019〕1179號)
40.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使用方案編制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劃發〔2018〕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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